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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樾花苑管理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补充规定-----学习笔记
发布时间:2018-3-19   点击:1043次
    近日参加了海曙区西郊人民法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补充规定的学习,参加会议的有海曙区各物业企业、乡镇各物管站、辖区街道及宁波晚报等三家媒体;由海曙区人民法院赵副院长、郑庭长、西郊人民法庭张频波庭长和海曙区物业陈波主任言主持。现将有关学习笔记分享如下:
    会议通过对海曙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13日制定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上作了如下补充:
    1、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区的所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由本院西郊法庭统一集中审理;
    2、类似纠纷案件先由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或物业所在的街道、镇、乡设立的物管站先行组织调解,由区法院西郊法庭进行业务指导、经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3、物业服务企业因所涉纠纷可向区法院西郊法庭提起民事诉讼的可选择一般诉讼程序、也可选择特别的督促程序;
    4、不管何种诉讼程序、一旦提起必须提供同一物业服务的所有欠费业主分别提起民事诉讼而不仅仅是选择性的;
    5、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立案、受理、登记后、统一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经调解后仍未能达成协议的予以立案受理。
    郑庭长特别解答:
    特别的督促程序在时间上的确快捷、一旦受理15日内发出支付令,但对物业企业前期资料准备、齐全方面要求较高、一旦当事人提出支付异议督促程序将按诉讼程序处理。
    对物业企业状况的衡量一般按物业收费率的80%、业主满意度的调查数据作为依据、对物业企业服务存在暇雌的法庭将发出通知、对发出通知不予以整改的将不予立案。
    有的企业存有延迟交付物业须交纳滞纳金的、视为违约金、过分提高违约金侵害业主利益将被起诉、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物业予以调正。
    对物业费催欠起诉、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为二年、目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起诉期为三年内。
    海曙区物业陈波主任提出要求:
    1、加强对物业品质的重视;
    2、依据相关法规、比对合同服务内容、做好管理工作;

    3、做好多方沟通、降低物业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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