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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测定公布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4-13   点击:5092次

 各物业服务企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发展改革局、物业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
  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平安宁波”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测定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普通多层住宅(包括普通低层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普通中层和高层住宅(以下简称中高层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非住宅、别墅以及高标准中高层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合理确定。高标准中高层住宅系指基本造价超过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补偿重置价格1倍以上的中高层住宅。基本造价包括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附属工程费。
  二、普通多层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级定价。收费等级根据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以及公用配套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5项服务,分别划分为一二三四4个等级,最高为一级,依次类推。各等级基准价标准分别为:一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二级每月每平方米0.70元,三级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四级每月每平方米0.30元。详见附件。
  三、普通多层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实行“菜单式”收费等级制度,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在公布的各项等级服务相对应的等级基准价标准中自主选择等级,并在±10%浮动幅度内计算确定。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的项目,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在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查意见基
础上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其他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确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将选择的各项服务等级及其收费标准分别报当地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物业办(建设局)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超过一级服务标准的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特级收费申请。在申报之前,先提交市物业管理协会,由市物业管理协会、价格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结合服务项目和成本增加等因素,核准特级收费基准价标准。
  五、对普通多层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实行等级定期考评制度,每年度考评1次。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情况由当地物业办会同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对照原先选择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评结果报市物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未达到服务等级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降低收费标准。
  六、对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具备交付条件,并通知购房者(业主)办理房产交付手续,但因购房者(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交付手续领取钥匙的,其物业服务费(包括综合服务费和日常维修费)由购房者承担,计费起始时间为通知购房者(业主)应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时间的次月起计算。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选择的普通多层住宅各项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八、本通知适用于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期合同到期后,又未建立业主大会的普通多层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当地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物业办提出收费调整申请,经当地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物业办初步审核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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