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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6-22   点击:5755次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加,住宅小区内停车矛盾日益突出,小区停车难问题已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缓解居民停车难问题,现就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处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和小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小区机动车数量、停车库(位)数量和小区道路实际,科学制定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加强与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强化舆论宣传,引导业主安全行车、文明停车,自觉遵守小区车辆停放有关规定;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努力营造规范小区车辆停放的良好氛围。
     二、设置和完善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标志。小区内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应根据小区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和停车场地等实际,设置各种交通标志和警示牌,引导和提醒业主有序行驶、规范停放车辆。
     三、充分利用小区内规划建设的车库、车位资源。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引导业主将车辆自觉停放到地下停车位,以减少地面的停车压力;车辆较多的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需占用小区道路或其他场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会同业主委员会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协助划定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的申请;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车在小区停放过夜等情况的检查,对违规停放的公车,做好劝阻工作,经劝告无效的,予以登记,并抄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擅自改变停车库使用性质,经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辖区规划或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小区内车辆停放的引导和巡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车辆实际,配置必要的车辆秩序管理员,引导业主车辆有序停放。对个别乱停乱占现象,要耐心进行说服,不听劝告或态度恶劣的,可向辖区地段民警、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反映,共同做好相关业主的思想工作,增强车辆文明停放意识。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主动协助业主委员会想办法挖掘潜力,通过整合小区资源开辟停车位,缓解小区停车难的矛盾。有条件的小区,征得小区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同意,并按规定申报辖区规划、城管等部门批准后,可对小区内部分道路进行拓宽或改建部分绿地作停车场地。改造经费可从停车收费、共用部位经营等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也可改造立体式停车位,改造资金由车主认购等途径解决,增辟小区停车位;对小区周边支路、人行道符合停车条件又不影响车辆、人员通行的,可向交警、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开辟停车位,解决小区内车辆临时停放。
     六、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别是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售出的车库、车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造成车库、车位空置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检查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年要结合创优考评、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评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检查考评工作,把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进行检查,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不断强化措施,切实规范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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